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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3325000026508328/2022-40152 文号 丽建发〔2022〕57号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库 发布机构 365bet在线体育_28365365bet官网_365bet篮球比分直播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65bet在线体育_28365365bet官网_365bet篮球比分直播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2-11-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365bet在线体育_28365365bet官网_365bet篮球比分直播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2家部门关于印发《365bet在线体育_28365365bet官网_365bet篮球比分直播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04 15:34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365bet在线体育_28365365bet官网_365bet篮球比分直播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65bet在线体育_28365365bet官网_365bet篮球比分直播财政局

        解读地址

        各县(市、区)建设局、财政局,开发区建设分局、开发区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365bet在线体育_28365365bet官网_365bet篮球比分直播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365bet在线体育_28365365bet官网_365bet篮球比分直播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365bet在线体育_28365365bet官网_365bet篮球比分直播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65bet在线体育_28365365bet官网_365bet篮球比分直播财政局   

        2022年1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365bet在线体育_28365365bet官网_365bet篮球比分直播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2年11月1日印发


        附件

        365bet在线体育_28365365bet官网_365bet篮球比分直播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有效规范海绵城市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98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19]16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市本级配套资金和其他专项用于促进海绵城市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阳光透明、注重实效、突出重点”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  财政、建设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和拨付工作,建设部门负责明确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监督项目实施。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城市道路系统、园林绿地系统、住宅小区系统、水生态水治理系统、能力保障制定体系建设等五大类海绵城市建设项目。主要为:

        (一)低影响开发设施项目。包括绿色屋顶、透水铺装改造、下沉式绿地、植草沟、雨水花园、雨水调蓄利用设施等。

        (二)传统排水设施项目。包括新增污水管网、新增雨水管网、新建(改扩建)泵站、提升污水排放标准等。

        (三)超标雨水径流排放控制系统项目。包括河道综合整治、城市主干明渠新建(改扩建)生态整治、增加生物滞留塘(池)、新建城市公园(湿地)等。

        (四)数字化改革相关研究平台项目。包括建立城市河流、雨污主干管等流量和水质监控点位、水质提升项目、各类专项课题研究、智慧化监控系统等。

        (五)海绵城市建设的基础信息普查、规划编制、项目研究、标准导则、宣传培训等。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

        第六条  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由365bet在线体育_28365365bet官网_365bet篮球比分直播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体研究确定。

        第七条  建设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情况,会同财政部门确定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资金分配方案。

        第八条  市财政局应及时将专项资金下达市建设局,市建设局按照规定程序拨付给建设单位。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财政财务有关管理规定使用管理专项资金。

        第四章  项目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建设、财政部门应加强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协同解决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海绵城市建设标准,规范科学实施。同时积极拓宽筹融资渠道,放大专项资金使用效用,提高资金使用社会效益。

        第十二条  海绵城市项目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实施内容,确需变更的,需按原程序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建设部门应加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管理,财政部门应加强海绵城市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偿还既有债务。违反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建设、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所涉及的资金保障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