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MB16044477/2019-07185 | 文号 | 丽环发〔2019〕36号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库 | 发布机构 | 365bet在线体育_28365365bet官网_365bet篮球比分直播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19-08-1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ZJKC15-2019-0005
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分局,各县(市、区)水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现将《365bet在线体育_28365365bet官网_365bet篮球比分直播饮用水水源保护诚信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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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6日
365bet在线体育_28365365bet官网_365bet篮球比分直播饮用水水源保护诚信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与监督管理,积极引导相关单位和个人自觉履行饮用水水源保护义务,积极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日常监管工作,保障饮用水安全和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365bet在线体育_28365365bet官网_365bet篮球比分直播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365bet在线体育_28365365bet官网_365bet篮球比分直播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365bet在线体育_28365365bet官网_365bet篮球比分直播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丽政办发〔2018〕30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集中式公共供水系统,向城乡居民提供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诚信评价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饮用水水源保护诚信评价,是指生态环境、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评价主体污染饮用水水源和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设施的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评价记分标准和程序,评价其饮用水水源保护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的饮用水水源保护与监督管理手段。
本办法所称的评价主体是指纳入饮用水水源保护诚信评价范围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的污染饮用水水源和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设施的行为信息,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未遵守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或未履行保护饮用水水源义务等行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通过合同等方式委托第三方或者组织实施的对饮用水水源造成污染和对饮用水水源保护设施进行破坏的行为,视为其污染饮用水水源和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设施的行为信息。
第四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纳入饮用水水源保护诚信评价范围。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对饮用水水源造成污染和对饮用水水源保护设施进行破坏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也应当纳入饮用水水源保护诚信评价范围。
第五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诚信评价,应当公开、透明,实行“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与“部门联动,社会协同”相结合的原则。通过信息公开和共享,建立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评价主体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保护饮用水水源的格局。
第六条 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市水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环境行为评价记分标准,负责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诚信评价工作。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诚信评价工作联络机制,成立饮用水水源保护诚信评价工作小组,共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诚信评价工作。
第二章 评价等级与评价信息来源
第七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环境行为采取年度记分制。根据计分结果,评价主体饮用水水源保护信用分为四级:
(一)A级,表示评价主体当年无扣分记录,且积极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活动有加分记录(信用优秀);
(二)B级,表示评价主体当年无加、扣分记录(信用良好);
(三)C级,表示评价主体当年累计扣分6分(含)以下(一般失信);
(四)D级,表示评价主体当年累计扣分12分以上,拒不整改或者对饮用水水源造成严重影响(严重失信)。
第八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诚信评价,应当以生态环境、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饮用水水源所在地的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机构、饮用水原水供水单位获取的评价主体的污染饮用水水源和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设施的行为信息为基础。
公众、社会组织以及媒体提供的评价主体的污染饮用水水源和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设施的行为信息,经核实后可以作为饮用水水源保护诚信评价的依据。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九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诚信评价周期原则上为一年,评价期间原则上为上一年度。评价结果反映评价主体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污染饮用水水源和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设施的行为信息。
饮用水水源保护诚信评价工作原则上应当在每年6月底前完成。
第十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诚信评价工作小组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根据上一年度饮用水水源保护环境行为信息,确定纳入本年度饮用水水源保护诚信评价范围的评价主体名单。
第十一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诚信评价工作小组应当在每年4月底前,根据评价记分标准,对评价主体的饮用水水源保护环境行为进行信用等级评价,提出初评意见。
初评意见应当及时反馈评价主体,并通过政府网站、报纸、张贴公告等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评价主体对初评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初评意见公示期满前,向发布公示的部门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资料或证据;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三条 公众、环保组织,对初评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初评意见公示期满前,向发布公示的部门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资料或证据。
第十四条 发布公示的部门应当在收到对初评意见的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告知异议人。
复核需要现场核查、监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复核时间。
第四章 评价结果公开与共享
第十五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诚信评价工作小组应当在饮用水水源诚信评价结果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报纸、张贴公告等方式,公布评价结果。
第十六条 饮用水水源诚信评价结果纳入365bet在线体育_28365365bet官网_365bet篮球比分直播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
第五章 信用修复
第十七条 在饮用水水源诚信评价结果公布六个月后,C、D级评价主体主动实施有效整改,并通过捐赠、资助或者志愿服务等形式积极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可向认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诚信评价工作小组提交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进行饮用水水源保护信用修复。
D级评价主体当年度只能修复到C级,下一年度无扣分行为可修复至B级。
评价主体当年度尚未完成整改的环境行为信息和扣分应当转入下一年度记录。
第十八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诚信评价工作小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C、D级评价主体提交的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予以核对。对于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不予信用修复,并书面告知理由。对于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确认信用修复,通过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报纸、张贴公告等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做出认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诚信评价工作小组,应当制作饮用水水源保护信用修复确认通知书,告知信用修复主体。
第二十条 发出饮用水水源保护信用修复确认通知书后,做出认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诚信评价工作小组应当及时与本地信用管理机构对接,恢复信用修复主体的饮用水水源保护信用等级。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诚信评价工作小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5日起施行。
附件:饮用水水源保护环境行为评价计分标准
附件
饮用水水源保护环境行为评价计分标准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有下列行为的,视情节严重程度扣3—12分:
1.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2.网箱养殖、投饵式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毒鱼、电鱼、野炊,在饮用水水体洗涤;
3.使用化肥和农药,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4.停泊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
5.从事住宿或者餐饮经营等活动;
6.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设施。
7.设置排污口;
8.贮存、堆放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9.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
10.冲洗船舶甲板,向水体排放船舶洗舱水、压载水等船舶污染物;
11.宜耕后备土地资源开发;
12.抛弃、掩埋动物尸体;
13.设置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14.运输剧毒物品、危险废物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1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有下列行为的,视情节严重程度扣2—6分:
1.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2.设置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3.运输剧毒物品、危险废物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4.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设施;
5.设置排污口;
6.贮存、堆放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7.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
8.冲洗船舶甲板,向水体排放船舶洗舱水、压载水等船舶污染物。
9.使用农药,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10.投饵式养殖;
11.宜耕后备土地资源开发;
12.抛弃、掩埋动物尸体;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三、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有下列行为的,视情节严重程度扣1—3分:
1.新建、扩建水上加油站、油库、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等严重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2.设置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3.运输剧毒物品、危险废物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4.抛弃、掩埋动物尸体;
5.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设施。
6.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污染水体的行为。
四、在原水输送管道保护管理范围内,有下列行为的,视情节严重程度扣1—3分:
1.擅自从输水管道中取水;
2.堆放、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3.进行爆破、挖沟、挖塘、取土、采石、采砂、采矿等危害输水管道安全的行为;
4.在输水埋设管道上方地面种植深根植物;
5.损坏输水管道设施和设备;
6.其他可能危害输水管道安全的行为。
五、通过捐赠、资助或者志愿服务等形式积极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活动的,对污染饮用水水源和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视情况加1—3分,予以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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